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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7    作者:     来源:     点击:

沧州交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 总则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理论联系实际、知行合一的严谨作风,培养其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为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 实验课程类别

第二条实验课程分成课内实验、单独设课实验两类:

1.课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设计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单独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 实验教学大纲

第三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

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课内实验的教学大纲需要体现在理论课的教学大纲中,单独设课实验需要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体系,设置实验项目、学时、内容及教学要求,要体现学生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的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编制。

第六条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校建设实际情况,各学院负责人应及时对实验教学大纲进行组织修订。

第四 实验教材

第七条实验课程原则上应有与理论教学结合的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等。实验教材要能够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实验分析讨论题等内容,应有一定量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或设计任务要求。

第八条原则上实验教材的选用要与理论课程教材选用一致,与现有实验条件匹配。

第五 实验教学内容

第九条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体系架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起点,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以及综合运用,形成具有基本型实验(演示性、验证性)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等)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十条 实验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1.演示性实验

由教师操作,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验证性实验

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十一条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项目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一般每个实验单元时间为2课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应用性实验活动。

第六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各学院在落实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时,同时落实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指导教师,安排实验教学进度计划,将实验教学大纲(或大纲格式)下发给任课教师,需印刷的资料要提前上报,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各学院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按照实验教学大纲执行,同时要求实验课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和教具等。

第十五条依据现有实验条件,挖掘潜力,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六条实验教师应依据学生选课名单严格考勤。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不予补做实验;学生因请假而缺做实验者,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本办法涉及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条例。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劝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终止其实验课程学习,上报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事故者,依据学校相关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一般不超过20分钟,要做到因材施教、精心指导。要布置学生课前预习,要求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预习者可不准予做实验。

第十九条实验项目完成后,学生应按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实验报告。没有实验报告,此次实验成绩记为零分。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教师统一整理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为了有效利用我校实验室资源,根据开课情况统一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调度。

第七 实验教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开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要检查仪器设备、材料、工具是否完备,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以确保实验安全,保证实验顺利开出。

第二十二条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巡回指导。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及时地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及实验报告质量等方面来综合评定实验成绩,实验成绩一般应于实验或实验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给出。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审定大纲与教材选用,组织教学与质量监控,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等。

第八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学习、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六条因故请假者,必须在实验前书面请假,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事后必须补做。

第二十七条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的指导,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实验完成后应整理好实验场地,将仪器、工具、元器件等进行清理、归还,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实验报告要独立完成,按时交给实验教师,不得抄袭或捏造数据。实验报告格式按学校统一要求撰写。

第九 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学校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检查方式包括:听课,检查教师教案、实验准备情况和辅导情况;口头提问学生,检查学生实验报告;考核学生动手能力;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三条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结合考核的内容、类型、规模、场合和实验条件等,采用操作、口试、笔试、报告、设计和答辩等多种方式。

1.操作

主要考核学生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中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对常用仪器操作技能及其熟练程度、物理量的一般测量等。

2.口试

主要考核学生对实验原理的理解、仪器性能的陈述、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误差的产生和分析处理等。

3.笔试

着重考核学生对实验原理和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技术、误差分析、数据处理等方面所掌握的深度和广度,考查学生对实验中涉及到的原理、规律及公式的推导和论证,对一些常用仪器性能的了解程度。

4.报告

根据平时的实验报告来检查学生编写计划、处理数据及分析和总结的能力。实验结果的递交形式有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等。

5.设计

主要是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考试。学生根据题目要求,自己设计方案,自选仪器,自拟方案,自主完成实验。

6.答辩

要求学生根据自身对实验的掌握情况,即兴回答老师和同学的提问,以考查学生的表达能力、实验素养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四条实验平时成绩的评定根据下列几个方面评定,依次记入学生平时成绩:

1.实验态度

是否遵守纪律、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有创新思维和意识。

2.实验技能

实验原理、步骤是否清楚;实验方法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否掌握;能否独立、正确地完成实验。

3.实验报告

书写、绘图是否规范;原始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数据处理、结论分析是否正确。

迟到、早退或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者,该次实验成绩降低一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成绩由实验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方式以实际操作为主,主要考核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进行考核的实验成绩,可根据平时各次实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无故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1次或以上者;无故未参加实验考试、考核者;因故请假缺做实验,事后又未补做实验者;迟到15分钟以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不遵守实验纪律造成重大事故而被取消成绩者。

第十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管理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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