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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5-14 作者: 来源: 点击:

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实验实践管理工作体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 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对学校实验实践管理工作进行咨询、论证、监督、指导的专家机构。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在稳定实验实践教学秩序、规范实验实践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促进实验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专委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应由正教授担任。

专委会人数可为5~15人且单数为宜。其中,担任校院两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专委会成员构成应当考虑学科结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

学校可以聘请校外专家作为特邀委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实验实践教学工作,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获得同行认可;

(二)实验实践教学理念先进,了解实验实践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实验实践管理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

(三)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质量意识,为人正直,客观公正,工作认真,勇于对实验实践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委会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实验实践教学组织和广大实验实践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委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专委会委员提名,经专委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专委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专委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 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处理专委会的日常事务;专委会的运行经费,依规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安全管理和实训、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并进行审议;

(三)论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议购置与建设方案;

(四)监督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管理质量与水平,审核年度报告;

(五)审定各类实验实践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校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实验实践教学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专项检查与调研;

(二)面向全校师生,开展相关调研与专项检查;

(三)对学校实验实践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全过程检查指导;

(四)定期召开实验实践专题会议,对实验实践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校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实验实践教学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校专委会规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或者专委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专委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委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专委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专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专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专委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专委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报请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专委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将对学校整体的实验实践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实验实践管理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专委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委会隶属于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组成、职责等与通过核准颁布的学校规程不一致的,按照学校规程的规定实施;学校规程未规定的,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