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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8    作者:     来源:     点击:

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制,对于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当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学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

(三)实验室安全教育开展不到位的;

(四)未按学校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修或维护的;

(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或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不停止使用从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六)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七)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八)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二条事故认定

(一)一般安全事故:指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安全事故:指因违反学校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00元--10000元之间,且较重影响学校安全工作的;

(三)重大安全事故: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第三条事故处理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填写事故认定书,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定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由校务会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构成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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