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沧州交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07    作者:     来源:     点击:

沧州交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强学校和企业合作的号召,更好的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发挥学校与企业双方优势,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搭建更优质的平台,提升学生专业水平和实操能力,规范校企合作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开展校企合作的原则

第二条 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学生专业教学、实习实践等条件的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基地。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校企合作类型及内容

第五条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第六条 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食宿,安排学生实习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企业导师入校,担任专业课教师;

第七条科研、技术合作,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4.校企合作单位可设立奖学奖教金,用来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统筹管理、落实、监督与我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单位的教学实习实践等工作,各学院是校企合作内容的实施单位。学校各单位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相关单位都应重视并主动开拓校企合作单位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1.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具体组织、管理、协调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3)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各学院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4)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2.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2)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建议方案,起草具体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

(3)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4)积极配合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做好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第五章校企合作基地建立程序

第九条 重视校企合作工作,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都应积极主动开展优质校企合作单位开拓工作。

第十条申报:各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市场开拓工作为重点,积极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学院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初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沧州交通学院学院校企合作战略协议(所签协议需返还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一份原件进行存档),签订合作协议后,各学院与合作基地可举行挂牌仪式,挂“沧州交通学院学院校企合作基地”牌匾,牌匾格式学校统一制定,挂牌时间与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签订校企合作战略协议后,具体校企合作内容由相关学院与校企合作单位协商并签订附加协议,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践内容的落实情况。所签协议需返还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一份存档。

第六章校企合作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基地一旦建立,各学院应完善管理办法与实习、见习实施具体细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安排专人负责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实习基地、校企合作等事宜沟通,并按照所签协议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对所签约合作企业做好跟踪,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

第七章校企合作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为促进校企合作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地到基地考察、评估学生实践情况。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实习、见习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消。对协议到期的校企合作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下一条:沧州交通学院创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