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科竞赛与学术科技活动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学科科技活动,培养科技创新意识与团队协作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中学科竞赛是指经过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批准的,以个人或组队参加的学生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物理竞赛、电子设计、程序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信息化、电子商务、英语演讲,以及“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美术作品和设计作品竞赛等。
第三章竞赛级别
第三条 按照学科竞赛举办单位的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类别:
1.国际级学科竞赛,一般指具有全球影响、多国高校参赛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等国家组织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学科竞赛以及全球性学会、协会、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
3.省级学科竞赛,指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厅(局、委)部门等省级机构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国家各部、委、局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会、协会、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
4.地(市)级学科竞赛,指各省辖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局、委等市级机构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省内各厅(委、局)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以及省级学会、协会、团体举办的学科竞赛。
5. 校级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并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各类学科竞赛组织,应面向全校学生,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准备、从严要求。竞赛获奖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奖者须提供有关竞赛通知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视频等),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核实、备案。
第四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相关教学单位组织校内学科竞赛,将填写完整的《沧州交通学院校级学科竞赛申请表》提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申请备案,由申请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选拔方案、培训计划、纸张印刷等事宜。
相关教学单位申请校外学科竞赛,将填写完整的《沧州交通学院校外学科竞赛申请表》和竞赛通知文件一起提交至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申请、备案,由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竞赛职责
第五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职责
1.审批参赛单位申报的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确定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类竞赛的级别;
2. 做好各项竞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 抽查各项竞赛具体实施情况;
4. 审核参赛师生资格;
5. 负责落实竞赛获奖的奖励。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职责
1. 积极组织学校审批通过后的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负责学生培训,落实培训场地、仪器设备、教辅人员配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并负责有关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
2. 依据本规定,制定竞赛的相关管理细则和政策;
3. 指定专人负责学科竞赛相关工作,组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培养竞赛指导教师;
4. 督促、检查培训与竞赛的过程,及时保存和上报竞赛的有关文档材料;
5. 积极进行与竞赛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6. 按照要求做好所申请项目的选拔工作。
第七条 相关教师职责
1.学科竞赛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认真研究竞赛辅导方案,制定并实施辅导计划、协调辅导和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竞赛结束后对本次竞赛的情况进行总结;
2.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竞赛的培训和辅导,配合学科竞赛负责人选拔参赛学生、实施辅导方案,完成竞赛的全程工作。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八条 指导教师奖励办法
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团体),奖励办法详见表1。
表1 指导教师奖励等级表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及以上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省级
500元
指导教师指导参赛学生在同次竞赛中,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取最高一项奖励。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学生获奖奖励办法
校内各教学单位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批后组队参加的校外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学校对参赛获奖学生进行奖励,奖励办法详见表2。
表2 参赛学生获奖奖励等级表
团体
3000元
个人
600元
800元
400元
参赛学生(集体)在同次竞赛中,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取最高一项奖励。奖励发放时将会考虑竞赛的社会影响力因素,如获得国家特等奖和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视情况给予特别奖励。
学校以团队为单位进行的奖励,团队内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仅公布名次而不设定等级的学科竞赛,原则上只考虑前六名:第1名按照一等奖标准奖励;第2、3名按照二等奖标准奖励;第4、5、6名按照三等奖标准奖励。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十条经费开支原则上按竞赛文件执行,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凡竞赛指导过程中发生的必需费用,应在竞赛项目申请表附详细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审定经费内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到校外参赛的学生,按竞赛通知要求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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