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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7    作者:     来源:     点击:

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管理任务与职责

安全工作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协助相关学院适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联系有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接收单位,并监督相关学院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转移工作。

相关学院结合实验特色,制定并负责实施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办法,对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相关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强化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实验室管理员及负责人要做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使用、管理、处置、备案等相关工作。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相关实验室必须配置废弃物收集桶,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分别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实验室内的,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管理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相互作用的物质必须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对于固体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应用塑料袋、纸箱等物包装,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

十一 对于液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或其他类型废液。废液要统一收集,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废弃物不相溶(或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

第十 为节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可重复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实现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具体移交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并派人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监督,严禁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泄漏事故。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相关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 对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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