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发展规划,应以我校专业的建设规划、科研课题计划、办学效益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当前急需和长远利益,能重点保证我校有关专业发展建设并起重要的、关键的作用,能承担重大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实行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讲究使用效益,禁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性发展。
第四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所指为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成员为相关学科专家。
第六条 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全校范围内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2.推动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3.指导全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4.其他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论证、购置和验收
第七条 购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申购贵重实验仪器设备须经教学单位、实验实践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九条 通过论证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若设备购置计划和论证时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要先经过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验校正,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制定操作、维修、保养规程及安全措施,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否则仪器负责人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要求,使用管理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对贵重实验仪器设备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仪器设备计划审批、论证报告、验收报告、设备信息登记表、仪器说明书、定货卡片和原始单据、验收、调试记录、来往函件及有关生产厂家的情况等。
2.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3.仪器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内容概要、使用时数、使用单位、姓名等。维修记录应记载维修的日期,参加维修的人员,维修的内容概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以及维修经费的数目等资料。上述两方面的资料应每学期存档一次。
第十四条 为保持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保养维修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老设备时,应报所在学院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由合作单位来函,经学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和分管校长审批,双方签订借用设备协议后,方可借出。逾期不还或造成损坏、视情节给予租方处罚。擅自借出者,一经查出给予借出者罚款处分。
第十七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按照规定予以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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