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或涉及射线、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本室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
第三条各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五条节假日前,实验室管理员应对所属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项安全。
第六条实验室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在进行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专人指导。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七条 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含有同位素、射线的实验室,实验室管理员要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水、防电、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内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九条 含同位素、射线的实验室,必须限量领用实验耗材,应配备防护污染的工作服、手套等,实验过程应按照废水、废物的安置和排放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第十一条任何人都不得在实验室内通宵实验或放假期间使用实验室。因工作或任务等原因确实需要的,经本单位及相关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通宵实验的需要至少两人在场。
上一条: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下一条:沧州交通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