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事故,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沧州交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所列的可以用于制造或者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这些产品既是实验教学、科研中常用的药品试剂,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1.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以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工作处负责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3.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全国易制毒系统的相关制度要求,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备案、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废弃物处置等相关工作,以及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使用单位实验中心主任应定期组织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移动电话及各种明火设备。
第三章 申请购买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凡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根据需要提出包括品名、数量、用途等内容的申请计划,经所在单位及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采购部门办理申购手续,统一购买。禁止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使用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
易制毒化学品到学校后,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统一上账、入库。使用单位由专人负责领用、上账、入库、保管、使用,建立日盘点和月上报制度。如在盘点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严格核验情况,确定问题性质,得出结论;问题严重应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如有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发生,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安全工作处和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沧州交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两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保管。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
3.使用部门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未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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