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行远求索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为鼓励有志于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驻园进行创业实践,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动沧州交通学院学生开展创业,激发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管理细则》。
第二条 推动在校学生创业,旨在落实沧州交通学院人才培养的工作理念,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利用学院教学、科研的资源,营造沧州交通学院校园创业的氛围;因材施教,培养大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大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学生参与课外科技活动,从而取得阶段性和实质性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沧州交通学院学生创业项目的立项、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进行申请。
第四条 创业项目审核后需依照本条例成立“学生创业虚拟子公司”。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学生创业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创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园)采取园校合作模式,由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是专为沧州交通学院的大学生创业或其开办的公司提供支持和扶持的基地。
第六条 经批准同意入驻创业孵化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园区免费为其提供为期一年且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在校生创业,免费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二年)。
第七条 除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支持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外,创业孵化园还将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八条 创业孵化园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以及公司注册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建立考评档案,每半年对创业者进行考评,并作为是否继续入驻、提供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三章 驻园条件
第十条 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园的基本条件
1.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股东中,沧州交通学院的应届大学生和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大学生,出资比例应占注册资本50%及其以上;
2.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3.按照创业孵化园产业定位,创业者或入驻企业以IT产业、电子商务、服务创新类或科技类项目为主。
第十一条 入驻程序
1.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经所在学院团委初审推荐后,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填写《入园申请表》,将《项目(或商业)策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办公室复审,经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最终评审后,确定入驻资格;
2.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园签署《入园协议书》,《管理规定告知书》,领取创业园发放的临时营业牌照(有效期为3-12个月),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3.办理相关设施(办公区域、办公设施等)交接手续;
4.创业企业进正式入园开展办公、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以内的本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创业企业。
第十三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应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
3.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参加过校内创业园组织的相关创业培训;
6.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7.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为沧州交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管委会的管理;
8.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主要以我校在校生为主9.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十六条 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能够保证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科技研发、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等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入驻。
第十八条 创业企业要具有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资金投入计划。困难家庭(经学校贫困认定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第十九条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申请驻园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正在办理入驻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团队成员一寸证件照(团队负责人两张);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3.企业注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五章 驻园期限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针对于毕业五年以内的本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减免,最多不超过应付额的一半,第三年场地租金不予减免,对经营确有困难但又有继续孵化前景的入园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确认,可适当增加减免额度。(按地方租金标准收取,100平方米以下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年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经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驻园时间。
第六章 驻园管理
(一)形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二十七条 创业团队的“企业标识”由园区统一制作、安装,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装、更改,经过审批后对园区进行简单装修。
第二十八条 创业团队每位成员注意仪表仪容,遵守办公秩序。
(二)场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创业园为入驻团队提供办公场地、网线、文件柜、办公桌椅等设施,创业园会定期检查,若发现损坏创业团队需赔偿。
第三十条 入驻团队需要使用会议室、路演大厅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一层综合服务大厅进行报批。
(三)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三十二条 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团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 创业团队要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签到,签到次数一个月不低于15次。
第三十五条 创业团队需要每月提交工作计划和上月财务报表,由创业导师团进行指导并给出建议。
(四)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最后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第三十七条 创业团队在办公室不可以用违禁物品,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取暖器,冰箱等,杜绝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创业团队成员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值班人员或者上级管理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各创业团队应保持区域内干净整洁,每日打扫清理,做到桌上无积灰、地面无杂物,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树立卫生工作的公德意识。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定期进行整顿,不定期检查,检查第一次不合格者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不合格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三次不合格,可将创业团队迁出创业入驻地。
第五十条 创业园禁止在楼道和消防通道摆放堆放杂物。
(五)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创业孵化园设立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接受创业者咨询,提供打印、复印或传真等相关服务,提供其它服务指引;负责创业孵化园内各种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确保园内设施安全;负责园区保洁;协调创业者之间的关系,及时向管理办公室反映运行中或创业者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创业孵化园区非工作时间没有保安进驻,请创业者加强自身财物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园区作息时间:早八点到晚五点半,特殊情况需提前接洽。
第五十三条 园区晚上不允许人员留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做饭,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等。
第五十四条 未经创业者或办公室允许,其它人员不得进入园区。
第五十五条 园区禁止高声喧哗,打闹,禁止抽烟,不得影响其它人正常的办公。
第五十六条 创业者需要做标牌或张贴广告的,须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其他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不要在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不要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要制造影响其他团队的噪音。
第五十八条 入驻团队不得在创业园内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舞会、音乐会及类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创业团队需借用园区里的物品时应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出入库明细表,于规定时间内归还物品。
第六十条 入驻团队要服从管委会的管理,无故不参加组织的活动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入驻资格。
(七)遵守大学生创业园工作时间
第六十一条 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本团队工作运营时间,并去一层综合服务大厅签到,同时值班人员将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检查,如超过三次发现团队未在运营时间内办公,将根据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六十二条 据我校宿舍管理规定第七条,严禁任何创业团队在创业园留宿。凡私自在创业园留宿造成损失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的申报及审核
第六十三条 依据《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管理细则》,参加创业的学生必须以创业团队的模式进行,并由学生创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及备案。
1.每个创业团队的人员不得低于三人,每名学生只能参加一个创业团队。
2.每个创业团队必须有一名指导教师负责。
3.创业团队需要有明确和详细的创业理念、创业目的、创业项目、创业计划,并以创业虚拟子公司的形式在学生创业管理中心备案。
4.创业团队人员、创业项目等资料的内容变更时,需到学生创业管理中心审核及备案。
5.每个创业团队可以从事多个项目的创业。
第六十四条 创业项目来源。
1.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
2.学生的科研、生产、管理不同领域中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的学术前沿研究课题,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后再转化为立项项目;
3.有较重要的科研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4.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5.在已有产品、材料、工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改进能够产生较大进步,并且效益得以增值的项目。
第六十五条 创业项目申请范围。
1.结合学院有关重大研究项目或行业结合紧密的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创新实践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试验项目;
3.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或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延伸出的研究项目;
4.学生创业项目需能够结合所在系的学科方向,要求研究内容详实,目的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可望取得预期效果;
5.学生创业项目需对第一课堂学到的知识有巩固和运用的作用,能充分做到活学活用,培养创新实践能力;
6.社会调查及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7.凡是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1-2年。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自主创业、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历年必修课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在前50%者。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十六条 优先立项的条件。
1.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应用性、可产业化方向;
2.立项项目所依托的指导教师课题,有省级或国家级基金支持;
3.起点较高,有希望参加省、国家各类学生创业竞赛的项目;
4.跨专业结合,综合性较强的项目;
5.提出申请时已有较好工作基础的项目;
6.参加过沧州交通学院校级以上创业大赛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申报创业项目类别。
基金支持下的学生创业项目主要为:服务类项目、可独立运作的专业类项目、借助学院品牌的项目、小型多样的经营项目、利于对外合作的项目。
第六十八条 团队及项目的申报。
1.申请时间:具体时间由学生创业管理中心通知;
2.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沧州交通学院学生创业团队成立申报书》(附件一)和《沧州交通学院学生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并由指导教师评定其团队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及先进性,填写后报到学生创业管理中心;
3.学生创业管理中心对团队及项目进行初审。
第六十九条 审核标准。
依照立项原则和范围,评审专家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项目以社会实践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学生创业团队自主选择公司经营范围,自主规划经营方向,自主建立公司框架、自主开展公司业务;
2.选择创业项目的方向、意义、设计是否明确,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3.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创业项目完成需要。
4.通过审核的项目需填写《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入园协议》。
第八章 虚拟子公司注册
第七十条 学生必须在指导教师帮助下确定创业项目并成立各类专业虚拟子公司。
第七十一条 学生创业虚拟子公司需模拟按照国家工商局管理规定的公司注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向学生创业管理中心提供详细的公司材料。经审核后成立学生创业虚拟子公司。
第七十二条 学生创业虚拟子公司需向学生创业管理中心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十三条 虚拟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十四条 虚拟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七十五条 虚拟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虚拟子公司管理
第七十六条 创业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立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始的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第七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虚拟公司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特殊情况经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生创业管理中心提交《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市场调查、成果实物等。
第八十条 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可提出变更意见经创业园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将结果报“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学生创业管理中心”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创业园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经创业园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因故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创业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学生创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章 管理及要求
第八十一条 对选入创业园的学生创业项目和虚拟公司,按照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允许和鼓励各学院在校学生依托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内的创业平台或企业从事自主创业。
第八十三条 沧州交通学院学生和指导教师依托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内创业平台或企业从事自主创业的项目,由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报送学校学生处备案,并享有沧州交通学院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十四条 入选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专利,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并能够实现产业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以及环保、节能方面的项目。
第八十五条 应提交《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八十六条 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项目的目的、指标、市场前景和内容提要;
2.研究成果,须作基本说明阐述(包括图片、磁盘、录像带、文字说明、论文、报告、商业计划书、模型和作品实物等);
3.创业过程中,项目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电路图或其他图表,还应附表说明;
4.对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作具体说明;
5.提出有关参考文献目录。
第八十七条 指导教师需对创业项目作证明。
第十一章 奖惩及成果转让
第八十八条 对创业项目较好,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创业价值,或已经进入创业园孵化的创业项目,及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十九条 定期组织优秀创业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成果报告会,并开展相应的创业讲座。
第九十条 申请立项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立项并追缴资金:
1.创业经费使用账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其去向的;
2.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或明显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成果转让。
科研成果通过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后,所产生的收益按照学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学生创业基金使用及管理
第九十二条 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设立金额为一万元的“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沧州交通学院在校生开展自主创业项目的支持资金。
第九十三条“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立项中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按进度拨款。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为每个项目5000元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增加资金投入。
1.进入国家级的项目,创业园可以相应增加资金投入;
2.进入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孵化平台的重大项目可以相应增加资金投入。
第九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基金”由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学生创业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注入,项目资金由指导教师掌握并合理使用,项目结题后由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学生创业评审委员会部门预审。
第九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日常使用监督由学生创业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十六条 凡是使用“大学生创业基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归沧州交通学院创业园与学校共有。
第九十七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参照《沧州交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创业及费用
第九十八条 创业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由创业者自行申办,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协助。
第九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者或其创业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业务或债务纠纷与园区无关。
第一百条 创业者应当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避免泄露或被剽窃。
第一百零一条 创业期间,应当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
第一百零二条 入驻第一年内,创业公司对创业孵化园内配备的办公设施(办公桌椅等)免费使用;免收房租费用;免收水、电(照明用电)费用;园区配置的商务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仅收取成本费。
第一百零三条 入驻满两年,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得继续入驻创业孵化园。
第十五章 出园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退出条件
1.创业成功(创立公司并开始纳税申报);
2.主动申请退出;
3.入驻期限界满,若无特殊情况,一律退出;
4.正式入驻创业孵化园,不到办公场所达两个月且无特殊情况;
5.创业期间,出现违法乱纪经核实的,违反创业孵化园管理规章制度的,或率先违反入园协议,或经考评确认其不能继续创业者,经领导小组核准,终止入园协议。
第一百零五条 退出程序
1.创业成功或主动申请退出的,向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终止入驻协议的,创业者应在接到通知后,两日之内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
3.除自然耗损外,创业者退出创业孵化园时,若对园区内物品有损伤,应按价进行赔偿。
第一百零六条 驻园企业主动要求提前出园,可以办理出园手续; 入驻期满的企业,应办理出园手续。对孵化成功企业,创业园择优向市级众创空间推荐。
第一百零七条 驻园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应退出园区。
第一百零八条 驻园企业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书,经创业园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协议,驻园企业退出园区。
第一百零九条 驻园企业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宜在园区经营情形的,应退出园区。
第一百一十条 驻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1.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毕业生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园相关费用的;
3.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4.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5.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例如:
(1)考勤次数1个月内少于15次的;
(2)在办公室使用违禁物品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4)卫生检查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具体处罚措施: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三次清退出创业园。
(5)不服从管委会管理,三次及以上不参加组织的活动的;
具体处罚措施: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取消补贴奖励,第三次清退出创业园。
(6)在创业园留宿的;
6.负责人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入驻创业园后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功课不及格的;
7.聘用员工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功课不及格,被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8.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9.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驻园的毕业生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驻园企业退出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驻园企业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驻园企业自行处理。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驻园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协议履行约定,未造成损失的应继续履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驻园企业在经营期间与中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园管委会申请调解。
十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委会责解释。
附件:
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一、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情况 申请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所在学院
专业
班级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mail
QQ号
家庭住址
负责人简历(包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及获奖情况)
管理团队其他主要成员情况
及班级
年龄
在拟办企业中分工负责范围
签名
指导老师
情况
从事
电话
企业创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学生证复印件粘贴处)
第一条
二、拟办企业项目及资金情况
企业名称
所资需金
元
资金来源
⑴自筹; ⑵借入; ⑶创业基金; ⑷风险基金;
⑸其它
设备来源
⑴自购; ⑵ 租赁; ⑶其它。
申请经营
范围
项目简况
第二条
三、审批意见
指导教师
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创业园
审核意见
注:(创办人学习成绩表另附;本表格内容填不下时,可附页说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预核内字[2019]第xxxxxxxx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X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XXX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XXXXXXXXXX。
企业名称为:
XXXXXXXXXXXX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投资人
地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类型
出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XXXX年X月X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登记机关:沧州交通学院行远·求索众创空间
注: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登记机关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得不到有效保护。
4.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5.出资类型可填:货币、实物(机器设备、原料、货物和厂房等)、知识产权等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
名称
备选企业字号
企业住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投资总额
(外资)
币种(外资)
注册资本(金)
企业类型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国别
(地区)
币种
出资
比例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
原申请内容
拟调整内容
□已核准名称延期
原有效期
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者经办人姓名
移动电话
授权期限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授权权限 1.同意R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R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R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签字或
盖章
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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