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创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规范创新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业指导教师的类别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指导教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政策指导类,主要是为有志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援助;二是技能辅导类,主要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供技术和就业创业知识咨询与培训等;三是典型带动类,主要是通过自身创业经验和企业实力为创业提供智力或物力支持,为其就业提供岗位。
第三章 创业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行业发展或企业运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成功创办企业或者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行政、财务或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业特长;
第五条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
具备上述条件的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校内相关系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大学生创业指导教师。
第四章 创业指导教师申请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填写《沧州交通学院大学生创业指导教师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沧州交通学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章 创业指导教师服务内容
第七条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第八条创业讲座。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和创业教育短期培训讲座等。
第九条 创业培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第十条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咨询诊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第六章 创业指导教师选聘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创业指导教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创业园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2.以创业园创业指导教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指导教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指导教师形象的;
3.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指导教师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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