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有效管理校外实习实训教学活动,保证校外实习实训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原则与具体要求
第一条 服务企业,服务社会。调动和发挥我校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应人才和智力支持,发挥高校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二条 校企互动,互惠双赢。依托企业的优势资源,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致力于沟通与合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企业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以人才培养基地为契机,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企业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实现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技能拓展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具体要求:能落实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体现双方互惠互利,义务、权责明确;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能够节约实习实训经费开支;满足实习实训学生食宿、学习、实践、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体现“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二章 基地类型
第五条 综合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安排学生毕业实习,也可以安排教学实习实训。
第六条 短期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安排学生教学实习实训。
第七条 分散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由学生自己联系,完成学生的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第八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第九条 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十条 可以按照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课程,为共建单位定制培养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校外实习基地开展科研合作,共同申报项目或开展横向科研。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实训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除黄骅市以外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解决实习师生的食宿、安全等问题。
第十四条 能够派出实习指导人员,配合学校的实习实训工作。
第四章 签订协议与基地挂牌
第十五条 除分散实习实训基地外,综合型和短期的校外实习实训要与基地签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一般以学校拟定的为准,也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统一挂牌。
第十七条 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五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依托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教学活动前,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在校外实习基地实施教学任务时,教务处应会同有关教学单位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收集实习单位对实习情况的反馈,实习结束后,做好学生对实习效果的相关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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